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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4)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第十九条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熇投?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基准工资,但应减去其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参照相关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的标准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受雇人因履行雇用合同遭受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事故,但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受雇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在工伤赔偿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更换假肢的费用和劳动者急需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假肢费的数额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分期支付,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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