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体手续,终止。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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