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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8号)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通知要求, 为确保“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目标的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去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郑重承诺,今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对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关系重大。

  二、明确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

  清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总负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围绕《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和全市清欠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按时还清拖欠工程款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相关责任单位签订清欠工作责任书,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本着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对于当年以“指挥部”、“筹建办”等名义设立的临时机构组织建设的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工程项目现在的使用单位负责清欠工作;对于部分国有企业现在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拖欠工程款的,由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欠工作稳步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办公室,负责日常清欠工作,督促本级本部门各项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的有效实施,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本单位清欠工作情况。

  三、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和《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

  (一)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拖欠工程款项目还未制定还款计划的,按照“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由拖欠工程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于6月底前逐项督促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同时加强督查督办;对已经制定还款计划的,督促其按计划偿付工程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求到6月30日前清欠率不得低于30%,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广开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将清偿拖欠工程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今明两年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凡是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和部门要紧缩开支,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偿清工程款。对没有按照市政府的清欠目标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欠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原则上不准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并暂停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

  (三)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运用《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立清欠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开展清欠工作和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进展较慢、问题突出、上访量大的县(市、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政府将公开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清欠办每月30日前要向市清欠办通报上月清欠工作情况;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每月30日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清欠办通报上月清欠工作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网上统计汇总工作,每月30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各施工企业要重视网上填报工作,在收回拖欠的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在中国工程建设网上填报,确保清欠数据及时、准确。

  四、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

  对于新建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结算和支付管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各类投资主体及时足额地拨付建设资金,凡未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同时要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人拖欠工程款解决不力的单位,不予安排新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申请,要严格审查其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没有可靠保证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国土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人,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用地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制定还款计划或不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欠款的业主,不予办理新开工项目相关手续;对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新开工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筹措资金,用于解决由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用其可支配性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拨款中非工资拨款部分)安排解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凡新发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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