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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关心群众生活,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对钢铁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钢铁冶炼企业常年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简称高温作业工人),可根据工作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每人每月分别发给五元、四元、三元的临时补贴。表现不好的不发。发给五元补贴的,只限于工作地点温度最高、热辐射强度最大、劳动最繁重的工人,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附表所列工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发四元和三元的人数,应大体相同,各占一半左右。

  二、享受本临时补贴的高温作业工人,现在享受的保健食品津贴,凡符合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如有擅自提高津贴标准的,应纠正过来。今后保健食品津贴标准一律不能提高,实行的工种范围不得扩大。

  过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试行高温津贴或其他类似津贴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实行本临时补贴。

  三、本临时补贴按月发给,因事假、病假缺勤或停工时,应按缺勤或停工的实际天数减发,旷工的全月停发。

  本临时补贴自今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并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有色金属冶炼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工种名称和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和冶金部备案。

  重型机器制造企业的钢铁冶炼等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由一机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我们。

  各省、市、自治区在实行此项临时补贴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工作。

  附:钢铁冶炼企业实行临时补贴的工种名称表

  一、烧结

  1.烧结机看火工(包括团矿焙烧工);

  2.单辊小格工;

  3.热矿筛分工;

  4.热返矿工(包括圆盘、链板、地沟);

  5.热矿输送工;

  6.一、二次混合工;

  7.热矿缓冷工;

  8.竖窑司窑、链板机工;

  9.混合料工;

  10.抽风机工。

  二、炼铁

  1.高炉炉前工;

  2.铸铁机工;

  3.热料秤量车工(漏斗工);

  4.煤粉喷吹工;

  5.热风炉工;

  6.高炉配管工。

  三、炼钢

  1.平炉、转炉、三吨以上电炉(不包括真空感应电炉)炼钢工;

  2.注锭工(包括连铸、车铸、坑铸及领行、挂吊);

  3.炉衬工(包括制焦油砖与打结炉衬);

  4.整、脱模工(包括平板);

  5.砌接出钢槽工;

  6.平炉装料机工(包括喂料工);

  7.转炉炉前行车(吊车)及领行工、注锭行车工;

  8.热钢锭整理工;

  9.炼钢吹风抹缝工; 10.熔铁炉工、混铁炉工; 11.储存保温铁水包工; 12.泥芯杆工; 13.炉前快速分析工; 14.平炉开炉门工; 15.合金料烘烤工; 16.平炉汽化冷却工; 17.炼钢测温工; 18.烘包工。

  四、轧钢

  1.热轧钢工(包括锻、压、挤);

  2.热精整工(包括矫直);

  3.加热炉工(包括推钢、排钢机工);

  4.热钢材缓冷床工;

  5.热钢材剪切工;

  6.火焰处理工(包括热钢锭表面处理);

  7.热钢材手工打印工。

  五、炼焦

  1.炼焦工(包括出炉、炉盖、上升管、集气管工);

  2.拦焦、装煤机工;

  3.推焦机工,热焦消火车工;

  4.测温调火工;

  5.炉门修理工(包括铁件)。

  六、铁合金

  1.铁合金电炉炉前工;

  2.炉台上料工;

  3.热矽铁破碎工;

  4.电炉配电工。

  七、铸造

  1.轧辊、钢锭模铸造工;

  2.熔铁炉工;

  3.铸管工。

  八、通用工种

  1.热修瓦工;

  2.钢铁、有色热炉渣工;

  3.热区跟班维修工;

  4.热区行车(吊车)工;

  5.热区除尘工(电除尘、布袋式、多管式、炼钢烟道除尘等);

  6.热区检验工(包括取样工);

  7.热区工长及同级干部、车间以下值班主任;

  8.煤气发生炉工。

  注:(1)热区是指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轧钢、铸造、铁合金车间的热区。

  (2)本表未列工种不得实行临时补贴,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扩大工种范围时,必须申明理由,报国家劳动总局和冶金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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