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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1996〕11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都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顺利实施。

  二、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管理,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二)各级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在制订本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既要有分管领导,又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对下列企业和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

  1.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私营、个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凡经营性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筑业企业和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管理。

  5.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文化部门会同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各旅行社和旅游场所、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旅游部门负责管理。

  7.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9.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四)劳动、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航港监督、港务监督、渔港监督和农机监理等部门对工矿生产、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渔业生产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严格依法管理。

  (五)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群众监督职能,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大力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同时也要对反面典型进行剖析,认真履行新闻监督职责。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负责制度。在落实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情况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矿山、建筑、冶金、建材和专业交通运输行业及工矿企业必须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三百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

  (四)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七)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八)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交通运输、矿产、化工、建筑安装、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和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藉港的“三无”船只。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制造、安装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公安、劳动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内容中应包括企业生产中安全可靠性和情况,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市。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在乡镇工办的管理费中解决。

  要加强对城市住宅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及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要求的审查。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决不允许出现新完工的工程项目存在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情况。

  工程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承发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承包者,一律不准承包,要把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事故发生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劳动部门要会同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各企业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尽快建立起对临时工安全教育的正常秩序,凡使用临时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对临时工实行统一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逐步把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纳入劳动力市场统一管理的范围。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部的规定开展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发现,认真进行调查、建档、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和监督措施。

  七、认真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按规定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要严格事故的统计报告,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有关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主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连续报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首次报告一般不超过1小时。市级各部门向上级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时,必须先告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一起事故的查处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会同检察院、监察部门、立即严肃认真查处,对事故责任者要从快、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以及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直接挂钩。凡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严、教育不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拖延不改而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发生事故有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在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设置配备好相应的安全机构和人员。

  各地要重视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建设,在编制、经费和装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应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得到落实,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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