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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特大安全事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娄底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娄底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提高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和〈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娄底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实施《预案》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安全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隐患监测、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七)重、特大工厂安全事故;

  (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实施原则

  (一)“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并对报告和应急救援实施依法分级管理和处置。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救援。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市一级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重大及重大以下事故,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救援。

  (二)“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将事前预防与事发应急有机结合,把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三)“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救援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三、《预案》的启动

  (一)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矿山井下发生瓦斯、透水、冒顶、火灾等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被困10人以上;

  3、一次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4、因职业危害,造成中毒人员达10人以上;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中毒人员达到30人以上。

  (二)由有关部门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或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429111)和市政府办公室(8312730)。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办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市安监、公安、行业主管(或专业监管)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的意见,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和现场维稳工作。

  (三)市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监局,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等事宜。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工作,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或由市长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娄底电业局、电信娄底分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娄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二)救援指挥部设下列指挥组:

  1、应急救援指挥组。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或专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

  (1)应急救援指挥组办公室设市安监局,由市监局牵头负责。

  (2)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7)工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牵头负责。

  (8)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市煤炭局,由市煤炭局牵头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组。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或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组。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计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方案,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电力、电信、银行、粮食或其他部门负责。

  5、善后救援指挥组。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的善后救援方案的制定。

  (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区)制定救援预案;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信息;检查督促救援措施的落实;负责督促救援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援款物分配方案;

  市民政局:开展救援政策的宣传,组织救援捐款工作,做好救援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负责对气候、雨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并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被救人员和财产所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组织,并负责公路、桥梁抢险,确保道路畅通。

  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物资行业办、市石油公司、市供销社:负责救援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救援工作的粮、油供应;组织救援药品供应;做好相关的急需品等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事故发生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煤炭局、娄底煤安办事处:负责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事故发生区救死扶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援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事故发生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火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并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援物资牵引等工作。

  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救援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援投入,做好救援经费下拨工作,确保救援款及时到位。

  市电力、通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和邮政的畅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救援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援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援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援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救援政策,报道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六、救援资金、物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的救援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物资;

  (三)各级、各单位分级负担的救援经费。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指挥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类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七)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八)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必须做出如下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救援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救援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部署救援工作。

  (二)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和给予援助。

  (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进驻事故发生区指导救援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工作。

  (四)发布情况。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救援指挥部审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要结合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1、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3、维持秩序;4、处置险情。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五)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九、善后处理

  (一)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受害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对事故采取补救措施。

  (二)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本行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各有关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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