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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12月15日召开的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找出本地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任务;要亲自参加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和管理规定落实到位。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头,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实行责任追究。

  二、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重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忌“大帮哄”、走过场。

  三、要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春节前后是我省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字〔2003〕5号)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未进行调整的地区,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已完成职能调整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职责要求,恪尽职守,做好这项工作,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四、对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万无一失。

  五、要加强“两节”期间的安全保卫和值班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坚持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有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对延误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单位要有领导带班,并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请各市州政府和省交警总队、消防总队、建设厅、交通厅、煤炭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节日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分别在两个假日最后一天的上午10时前传真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汇总后向国家报告。各地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省安监局值班电话:0431-8905364(传真)。

  夜间值班电话:13039206171,13500881002.

  夜间传真(自动):0431-890536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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