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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的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各市、县(区)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控股 公司等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人员或工会干部中聘任的、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的 人员。

  第三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业务知识;

  (三)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人事或工会工作二年以上;

  (四)原则性强,正派、廉洁;

  第五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名,并填写《劳动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并发给《劳动监察 协理员证》。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 监察机构报告,并协助迅速处理。

  未设劳动监察协理员的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劳动监察协理员负责劳动监察协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三)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本单位劳动违法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事件;

  (四)督促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指导本单位认真填写《劳动年审手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对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协理员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变动;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监察协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经常组织其参加劳动监察活动。对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取得优异成绩的劳动监察协理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在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更换的,需报聘任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监察协理员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承担劳动监察协理任务时,由聘任机关予以解聘,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由省劳动厅予以公布。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协理员 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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