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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善后工作。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自治区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当地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自治区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市场运作等)或者追加投资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人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国债投资的当地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自治区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积极向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资金及时到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能够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也要负责到底。

  (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或者通过市场运作筹集资金偿还。

  (五)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中央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六)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办法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坏账,,等问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八)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资金得到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九)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可以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十)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十一)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三)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四)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严重者可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清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原有的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监察厅、司法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审计厅、统计局、保监局、高级法院等9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共同配合。各级发改(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发改、财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房地产及其它项目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建设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民512512资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在自治区清欠办下设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和农民工工资等6个清欠工作组,分别由各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相应清欠工作组,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清欠工作。

  (十六)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人民政府每月1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抄送自治区清欠办。各级发改、财政、建设、劳动、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每月初向自治区相应厅局、自治区清欠办和同级政府清欠办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自治区清欠办每月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自治区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自治区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

  (十八)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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