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80元、540元、61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5元、5.6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淄政字(2004)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