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其余各县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小时4.90元;
其余各县每小时4.40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地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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