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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中小企业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今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努力防范和控制生产事故发生,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当前我省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是部分行业事故高发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称“民爆器材”)和机械冲压设备、危险化学品、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建设“平安浙江”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进一步明确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2004年至2007年,我省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重大、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下降。

  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应根据已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基层单位。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或责任目标不落实,或发生重特大群体伤亡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涉及生产经营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因素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方可实施,并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专项验收。

  商场、市场的规划、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竣工投用前必须进行验收,确保消防与安全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及其负责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研究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依法淘汰落后设备。

  四、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现场临危救助能力,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加强若干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管理

  1.加强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定人定责,实施限期整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线,应坚决予以停产;对厂房陈旧、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更新改造。根据行业发展政策,到2005年底,基本停止铵梯炸药的生产和经营。

  2.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应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杜绝“三违”现象。各单位应对重点危险场所、岗位、工序进行有效的监控,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火炸药等高危险生产线、实验场所,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同时,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严格定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线凭照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

  3、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制度。从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和强化管理措施入手,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运输和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实施流向登记制度,严防被盗、丢失和非法流失案件发生。爆破器材只能经依法批准后,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进行交易;只能在经过审批确认符合标准的仓库中,在核准的品种和数量限量下储存,建立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储存记录以及库存实物进行清查和核对;只能用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在运输许可证限制的时间、路线,在核准的数量下运输;只能用于经过许可的用途;必须在责任单位的有效监控下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由充足的持证上岗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监守;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器材不得脱离安全员、爆破员的有效监控,非整箱爆破器材,均须用专用作业现场保管箱存放保管。

  (二)加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管理

  1.全面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根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87)中“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及不安全压力机”、“工厂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的要求,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2.加强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各地应及时公布本地冲压设备生产企业产品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对在用冲压设备开展安全性能测试,经检测合格的,发给《冲压设备安全准用证》,建立冲压设备检测档案;经检测不合格的冲压设备应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予以淘汰。杜绝无技术参数标牌、无生产厂家标志、无安全防护装置的“三无”设备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流入。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严肃查处。凡按规定应安装防护装置而不安装的,或者已经安装防护装置又重新拆除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冲压事故报送制度,做好手外伤事故的统计工作。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抓好行业规划,规范企业发展。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切实抓好石油和化工行业规划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准入关,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2.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应积极引导化工企业应用先进的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装备的自动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加强行业指导,推进行业自律。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会同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分析,促使企业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置责任,做到“谁拥有、谁负责”。对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落实资金,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各地应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商场(店)、超市、宾馆、饭店、市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安全制度、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电路、库房等环节与区域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对事故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整改。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重点检查,确保疏散渠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2.推行消防安全评价评估。对大量经营塑料、皮革、建材等易燃及燃烧后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商场和批发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评价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均应制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企业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应督促超市、宾馆、饭店、商场(店)、市场(集贸市场)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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