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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我市从1987年起,在工业系统部分重点企业(名单附后)进行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所有工种、岗位新补充和更新人员,都必须经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持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者,方能录用。

  二、试点企业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培训计划,设置专业,实行专业定向培训。首先要办好自己现有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与教育部门联办的职业高中,也可委托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劳动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组织或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现在没有举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单位,可以单独,也可以和教育、劳动部门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也可以选择一些生产经营网点,办成培训实体,把就业培训与生产经营服务结合起来。对试点企业提出的委托代培或联合办学要求,教育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

  三、试点企业新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懂得业务的领导班子;

  2、有一支专职、兼职结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3、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有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场地)。

  四、试点企业所属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开办、调整、撤销,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并报市经委和劳动局审查备案。正式备案后,所颁发的结业证书,才具有资格证书的效用。

  五。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产品质量以及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培训内容可有所侧重,但理论课与实习课一般按4:6的比例掌握。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班和学徒生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均应经过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部分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应由各局(总公司)按行业进行统一编写审定。

  培训应根据开设的课程,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学制一年以上的培训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材,一般由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和培养目标选定,其余可由企业按教学大纲要求自行选定或编写。

  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普通的、简单操作工种的工人,培训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6个月;技术较复杂的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一年。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但不计算工龄。奖学金和助学金开支可由企业营业外支出的技工学校经费中单列。

  七、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习场所,凡定向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担供;不定向的,由办学单位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用品、和工伤处理等,均按技工学校在校生实习期间待遇办理。

  八、招生。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工作按市统一规定进行。企业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下列程序招生:

  1、用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工计划、工种情况及培训计划;

  2、各局(总公司)根据市批准的招工计划,对各企业计划进行平衡,制定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局备案;

  3、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和企业的培训力量,决定是否自办或委托外单位代培,或与教育、劳动部门联合培训;

  4、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后,在各街道张榜(或登报)公布招生简章,公开组织报名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招生时间由办学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商定。

  九、考核录用。

  培训的结业考核,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由经正式批准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凡定向培训或委托代培的,需要有用人单位参加。

  考核合格者,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水平,作为学员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必备条件。被录用人员的使用要与其所学专业对口,不对口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对口的专业证书。录用手续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83)市劳资字第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某些企业特殊专业工种确需以师傅带徒弟培训时,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并上报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招收学徒生,招收手续按(84)市劳服字第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工种的不同,学徒生培训可侧重实际操作训练。学徒生培训期间不计算工龄,不算作职工人数内,不计算劳产率,生活待遇可参照技工学校在校生实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并办理录用手续。学徒生培训的奖学金、助学金开支,可由企业营业外支出的技工学校经费中单列。

  十一、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局(总公司)和试点企业,可成立有教育、劳动、计划等部门参加的就业前培训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和落实就业前培训规划,审查批准各种职业培训班的开办,组织考核和发证,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情况等。市经委、计委、文教办、劳动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北京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劳动处和教育处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十二、对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岛透鋈耍?杏泄夭棵乓??璞硌锖徒崩??陨米哉杏梦经过培训人员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市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并有权取消已下达的招工指标。

  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6月6日

  北京市工业系统“先培训、后就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重型机器厂 北京冷冻机厂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印刷机总厂 北京锅炉厂 北京开关厂

  北京电机总厂 北京叉车总厂 北京起重机器厂 北京第一通用机械厂

  北京电线总厂 北京内燃机总厂 北京汽车制造厂 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

  北京齿轮总厂 北京摩托车总厂 北京汽配总厂 北京油泵油嘴厂

  北京手扶拖拉机公司 北京电视机厂 东风电视机厂 北京电视设备厂

  北京无线电厂 北京计算机三厂 北京半导体器件一厂

  北京半导体器件三厂 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 北京光学仪器厂 北京分析仪器厂

  北京低压电器厂 北京炼焦化学厂 北京有机化工厂 北京化工厂

  北京化工二厂 北京化工三厂 北京东方化工厂 北京化工实验厂

  北京橡胶一厂 北京橡胶二厂 北京油漆厂 北京染料厂

  北京氧气厂 北京合成纤维厂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木材厂

  光华木材厂 琉璃河水泥厂 北京市油毡厂 北京第一棉纺织厂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北京印染厂 北京毛纺织厂

  北京第二毛纺织厂 北京清河毛纺织厂 北京绒毯厂 北京化学纤维厂

  北京维尼纶厂 北京第一针织厂 北京光华染织厂 北京日用化学二厂

  北冰洋食品公司 北京义利食品公司 北京第一食品公司 北京葡萄酒厂

  北京啤酒厂 五星啤酒厂 北京酒精厂 北京玻璃仪器厂

  北京玻璃总厂 北京造纸七厂 北京造纸包装公司睜北京手表厂

  北京星海乐器公司 北京电冰箱厂 北京洗衣机总厂 北京塑料制品厂

  北京塑料三厂 北京衬衫厂 长城风雨衣公司 北京革制品厂

  大华衬衫厂 北京制药厂 北京制药二厂 北京制药三厂

  北京同仁堂制药厂 北京中药厂 北京医用射线机厂 北京印刷一厂

  北京印刷二厂 七三八厂 七六一厂 七九八厂

  北京铜厂 * 北京铝材厂 首都钢铁公司 北京矿务局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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