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职业培训等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开展劳动保障业务知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1999年-2003年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劳社部发〔1999〕24号)中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目标任务,现就劳动保障系统深入开展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系统肩负着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历史使命。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使劳动保障工作者全面了解劳动保障工作的沿革与现状、目标与任务、政策与管理,培养一大批能把握全局、通晓业务、精于管理的工作骨干,是摆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工作一项带根本性的基础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事关事业成败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分级承担业务知识培训任务

  按照劳社部发〔1999〕24号文件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部、省、市(地)三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分工,上下合作,共同做好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长、市(地)劳动保障局新任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培训市(地)、县劳动保障局长;市(地)劳动保障局负责培训县(市)劳动保障局中层及其以下干部。部、省、市(地)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其他干部的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由本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做好培训的规划,制定分期分批轮训的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逐步探索建立业务知识培训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

  三、统一组织实施业务知识培训

  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拟定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办法组织好培训工作。要把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劳动保障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要按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做好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在组织实施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中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教材。即统一使用由劳动保障部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培训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和重点,其中每人的必修课不得少于2门。二是统一辅导。即由劳动保障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统一编制配套的音像资料和辅导读本;各地可采取集中培训,或平时自学,安排一定时间统一讲解、答疑等形式,使参训人员系统掌握劳动保障的基本理论、政策法规和操作实务。三是统一考试。即由劳动保障部聘请专家命制试题,统一建立劳动保障业务知识题库。必修课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其他课要经过考核。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考试所需试题,从劳动保障部业务知识题库中提取。市(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考试所需试题,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命制。四是统一发证。即对通过劳动保障业务知识考试的人员,统一发给由劳动保障部印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书》。各地可按此拟定工作计划,待统一的教材、辅导材料和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后,即行组织实施。

  四、建立业务知识培训激励约束机制

  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各地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在年度考核时,对每位干部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及其业务知识水平的提高情况进行评价。对于不按要求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或业务知识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干部,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坚持把经过系统化业务知识培训作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劳动保障部将建立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发布信息等形式,通报各地业务知识培训情况,推广交流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时,要将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和参加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以前将本年度业务知识培训计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五、协调处理好业务知识培训的有关关系

  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是一项基础性、系统化的培训,是其他培训不能替代的。要协调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与其他培训的关系,处理好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的关系,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尽可能减少和避免重复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临时性的业务知识短训班,主要讲授新出台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带有较强的应急性和实操性,举办这类短训班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防止过多过滥。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系统化、规范化的特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处理好这两类培训的关系,不能用临时性的短期培训代替系统化的业务知识培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