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将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换(发)证工作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见附件)组织实施。
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经商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审查部)。审查部下设水利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和电力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审查部和工作站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五、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对《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根据两个工作站的职责分工,协调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水利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电力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电力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具体职责为:
1.水利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负责水利系统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
2.电力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负责电力系统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
3.以上两个工作站根据水利和电力系统以外企业的自愿选择,承担其产品质量检验;
4.将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审查部。
七、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上两个工作站在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进行。
附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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