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职业培训等法规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1993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三、重申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承担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不得组织培训,严禁以培训为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公布,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挪作他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对有关任职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制定有力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1993年7月15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