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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4)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2)、劳动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会议上屡次提出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写进“社会条款”,以实现其通过贸易制裁来强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这种将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的做法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其实质在于推行西方的人权观念。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与“核心劳动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等五个方面尚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尽快进行劳动法制改革,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二、近几年来我国关于劳动保障立法的变化。

  1、废止了带有保护性的劳动行政法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涉及劳动行政法规的有7个,包括了《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具有明显保护色彩的行政法规,体现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性,也是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制环境提出的要求。

  2、以稳定为出发点,加强了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1)、加强了对女职工、童工的保护。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打击使用童工行为、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更重要作用。新规定明确地界定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规定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强,加大了对使用童工的打击力度。其中使用童工每人每月的罚款最高额度可达1万元。

  (2)、以为重点,大量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1998年至2003年期间,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劳动部亦颁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劳动规章,另外还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进入了快速立法阶段。

  (3)劳动争议立法少之又少。

  加入WTO后,不管是国务院还是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争议的立法已经少见,从1998年至今,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争议的答复和复函不超过10个,而劳动争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次的立法则为空白。而这几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高速增长期,每年以两位数比分比增长。2002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9.1%和30.2%.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我市仲裁办2002年共立案133宗,比2001年的99宗增长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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