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了解到,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案件大幅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尤其是2000年至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1995年的50倍,成为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除数量呈上升趋势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攀升。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98年到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10倍。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执行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法官反映,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案件类型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欠缴费、补偿金的支付、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虽然劳动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难做,上诉率偏高。从全国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案的标的额不过两万元,由于让步余地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导致纠纷难以调解。
记者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占有绝对优势,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漠视劳动者的权益,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个别地方甚至借口保护投资环境,默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违反劳动法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多数希望通过上访、围攻等过激行为解决矛盾。另外,据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分析,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企业市场化改革和改制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实行减员增效,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导致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凸显。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发展,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面临下岗失业,双方利益发生冲突,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并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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