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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劳动报酬权的实现(3)
www.110.com 2010-07-06 10:29

  2.工资标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由于工资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如何分配、按何种标准分配,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

  3.工资标准的高低关系到公平竞争。工资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如不对工资问题进行强行干预,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由于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国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关系必须予以重视,予以干预,不能放任。干预方式应包括行政、法律、政策等综合手段。国家须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公正分配关系。

  二、 现有工资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工资保障立法是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并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规章加以配套实施。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工资立法权,尤其是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指导线、宏观调控上,地方政府有立法权。中国目前的工资立法形式主要是管理型立法与工资保障立法相结合。1993年起中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一切的做法,工资立法中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大大增加,有向保障型工资立法发展的趋势。

  中国目前工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的规定,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工资类别的几项规定》,1980年国家计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1990 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虽然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已较多,但仍有缺陷,应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笔者就其缺陷及应如何完善提出如下观点:

  1.对恶意拖欠无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建议增加刑事责任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及赔偿力度。

  我国现有法律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只限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无刑事责任规定。鉴于有些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于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无异于侵吞他人财产,危害及影响恶劣,国家应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上应增加侵犯公民劳动报酬权的罪名,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拖欠、克扣、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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