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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06 10:30

    二、对连续拖欠工资、生活费等按月发放的费用,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仲裁时效的确立至关重要。《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应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同一事项分别作出的意志内容冲突的意思表示,并且明确表示要求解决的日子,不同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即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理由是,这样更能够体观《劳动法》的主旨,即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劳动权利被侵害,而不敢或因受欺诈不知道受侵害因而未提出要求解决的情形,如果是认定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则大量的劳动争议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而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后提出解决之日,将更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其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也应对劳动者提出争议并要求解决的期限予以限制,否则会导致仲裁时效的过分迟延,不利于纠纷的早日解决,并可以此来促进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故对连续拖欠工资、生活费等按月发放的费用,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是劳动者在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后,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支付之日。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劳动者疲于仲裁与诉讼的状况,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劳动者提出争议之日也不能迟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二年内。

    三、对民办教师退休或转正或辞退后与学校发生的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是相对应的,  由于公办教师工资是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的,其福利待遇是由国家统一制订的,其人事也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故目前公办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他们之间的关于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不同,其福利待遇、人员管理均是通过与学校协商并签定的劳动合同来确定的,他们之间是一种。而当他们退休或转正或辞退后,他们与学校之间先前的劳动关系虽不再存在或改变。但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是在存有劳动关系时而发生的,故该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

    四、职工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是否属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存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同期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并非是单位与职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而是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的。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旦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有不缴纳或少缴纳的行为职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检举、控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履行,否则进行行政处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故职工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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