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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www.110.com 2010-09-04 17:03

核心提示:金桥园林是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其承接南京某大街人行道大理石铺设工程,因工期紧、人手不够,向马某(包工头)协商,借用其雇佣的工人范某到金桥园林工作,并约定由马某支付。 

案情

金桥园林是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其承接南京某大街人行道大理石铺设工程,因工期紧、人手不够,向马某(包工头)协商,借用其雇佣的工人范某到金桥园林工作,并约定由马某支付工资。2007年12月3日,施工过程中,范某在取其放在大理石的衣服时,堆放的大理石滑落,致范某受伤。2008年9月,范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金桥园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金桥园林辩称,范某系其向马某的借用工人,双方曾多次协作,互相帮工,且借用人员的工资都是出借人支付,其与范某间不存在。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范某与金桥园林之间是成立还是仅为雇佣关系。范某是马某的工作人员,其为金桥园林施工,只是接受马某的工作安排,范某与金桥园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一种临时的雇佣关系。

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其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提供生产资料的。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产生的契约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范某原系马某雇佣,其与金桥园林之间的工作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范某没有成为金桥园林公司一员的意图,金桥园林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故范某与金桥园林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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