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王某被X县国库代办机构招收为国库代办员,分配到该县某乡国库代办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下设的乡营业所以下简称支行营业所,王某的是由X县财政局拨到X县人民银行,由人行代发。1994年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以下简称X县支行签订了一份书,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按银行内部规定办理人事相关手续。2005年7月X县国库代办机构撤销,2006年7月X县财政局与国库代办员包括王某达成一次性给予补偿金每人5000元的协议。2008年,王某将X县支行诉至X县劳动争议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支行恢复王某的工作或给予经济补偿,缴纳“三金”即:医疗保险金、金、养老保险金,并承担仲裁费用。X县仲裁委以王某在X县支行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为理由,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王某的请求。X县支行认为王某持有的合同书未生效,以王某不存在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事实错误,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1.王某在X县支行任代办员,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资具体由谁发放,与王某无关;2.王某与X县支行签订有劳动合同书,X县支行未按规定、制度办理王某的入编手续,过错不在王某。综上,认定王某与X县支行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二、1.王某是X县国库代办机构的国库代办员,其职责和X县支行的工作内容无关。X县支行即不是用工单位,也不是用人单位;王某与X县支行形成不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王某与X县支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是依法签订的,合同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首先要弄清楚乡镇国库代办处的性质与职责,以及王某的工作关系。国库代办处的性质是:乡镇级国库为国家金库县支库设立在各乡镇的代办处,是乡镇级地方国库。乡镇级国库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业务工作,由上级国库实行直接领导;代办处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代办处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代办处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代办处的职责是: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开支;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等。因乡镇财政是国家一级财政,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派王某任国库代办员,只是办公地点设在X县支行乡镇营业所。其工作性质和支行营业所的工作性质存在重大差异,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均不符合上述第二和第三项条件,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从劳动合同的效力看,必须把握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首先劳动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X县支行不是法人,不具备招收职工的资格,其主管单位也未授权;再者中国农业银行明文规定应按下发的招工计划、招工条件进行录用,各行无权自行招录。综上,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支行作为招收单位主体不合格,其行为违反总行的规定,是违法招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依法签订的,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上一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
- 下一篇:怎样理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
- ·三个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用人单位与钟点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 ·对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关系问题的几点看法
- ·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 ·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 ·为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应予受理
- ·劳动法:劳动关系热点问题研究
- ·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 ·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 ·认定工伤先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 ·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理性思考
- ·职前培训 -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