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与程序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一份;
5、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4、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三)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四)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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