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 >
李某与酒店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www.110.com 2011-02-19 15:47

争议焦点 李某1999年1月进入一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月工资880元。李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李某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李某应遵守酒店的

争议焦点
    李某1999年1月进入一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月工资880元。李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李某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李某应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2006年8月10日,酒店以李某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务协议。李某认为单位的理由不能成立,随后将酒店告上仲裁庭,要求为其补办招退工手续,并支付解除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80元及经济补偿金6160元。

庭审答辩
    在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原为人员,进入该酒店做保洁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酒店以其工作不符合要求随意解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却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关系,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再则李某在工作中不如以前那么认真、勤劳,有员工多次反映看见其在工作时间干的少,休息的多。客房部的卫生工作关系到酒店的声誉,所以,公司以其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与其劳务关系并无不妥。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为劳动关系。因为在招聘李某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聘前李某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还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酒店认为李某违反了规章制度,应按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处理。现在酒店未提供依据证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符合的情况。因此,酒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酒店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通过专业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至实际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业务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通过招聘社会上的失业人员,经过面试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这是招聘员工来源途径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都受《劳动法》或相关法律的制约。
    本案中,酒店自认为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误解。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只是用工的途径不同,按照酒店提供的个人登记资料反映,李某是从社会上招聘的,招聘前李某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从其性质上讲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编辑:admin)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