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就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发挥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建国后的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以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1989年6月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根据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国98%的乡镇、街道已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社区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调解中心,依托调解中心,将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治安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以及律师、法律志愿者等力量进行整合,从2006年7月到2007年9月,西乡驻劳动服务站人民调解室共调解劳动争议910件,调解成功率达94%。深圳市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4129件,2006年为17149件,2007年上半年为7817件,分别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7%、34.9%和29.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协商,建立了主要依托于基层司法所的25个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节约成本,本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争议调解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万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8.3万件,占81%。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地方工会参与,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较,地位超脱,调解员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调解更有权威性,从实践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成效明显。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组织形式不同。目前,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本法肯定了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区域性的调解组织,一是鼓励现行的区域性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二是也可以根据实践需要把现有的调解组织和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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