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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律师的定位与地位(3)
www.110.com 2010-07-21 14:57

  英国文学家狄更斯在其代表作《双城记》中有一句代表性的名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从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一代法律人率先力主立法确立律师制度,到新中国诞生后律师制度的昙花一现;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到1986年全国律协成立;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诞生。中国律师业可谓命运多舛,风雨前行,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今天,我们看到了变革时代的“最坏”,所以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改革;今天,我们同样看到了发展时代的“最好”,所以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实践。诚如上海市律协会长吕红兵律师所言:“这是一个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好的时代。”他说:“没有一个时代像如今的法治时代那样更需要律师,没有一个变革像中国的改革开放那样更呼唤律师,没有一个工程像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那样更渴望律师。”

  因为需要,因为呼唤,因为渴望,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这个职业进行重点研究与认真思考。

  正如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就像一个新的生命诞生于我们这个没有律师传统、缺少律师文化的国度一样,感觉惊讶、惊奇和新颖、新锐之后,有些人有些不习惯、不自然,乃至有些排斥、排挤……

  这一切是因为我们还不了解这个新生命,不了解这个新职业,不了解这个新成员。

  说实话,连我们律师自身甚至也有些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认不清自己的角色,看不清自己的定位和属性。

  那么,律师,你究竟是谁?换言之,律师,我究竟是谁?众所周知,“我是谁?”原是哲学上一个最大的命题,因为“我”可以说是一切事物的“前缀”。但究竟“我”是谁?却有不同的回答。化学家说:“我”是一种碳氢氧氮化合物;生物学家说:“我”是一种高级的灵长类动物;物理学家说:“我”是由原子构成的;基因学家说:“我”是一种被编码的东西;心理学家说:“我”是由形形色色的欲望组成的;社会学家说:“我”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工智能专家说:“我”是最精巧的机械……正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所以“我”是谁,不仅难以统而言之,而且也难以概而言之。

  有鉴于此,“了解你自己”不仅成了一个伟大哲学家的伟大名言,而且也造就了一个经典的“哈姆莱特之问”。

  哈姆莱特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向哪里去?”

  在美国有一种深入人心的教育就是公民教育,美国很多学校都有公民教育课程。在他们的《公民读本》教材中,第一课就是要求“了解你自己”。我们看到,首先,从“你:一个人”开始,谈“一个健康的人”、“你和你的个性”、“和他人相处”,直到“做个好公民”;其次,从“你:一个学生”,谈“学习能力的不同”、“改善你的学习”、“清醒的思考”;再次,从“你:一个家庭成员”,谈“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问题”、“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最后,才从“你:一个公民”,谈“你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那么,对于律师,我们该如何认识呢?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过,一想起律师,人们自然会想到“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会想到“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的潇洒形象,自然会想到“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挽狂澜于既倒”的智慧形象,自然会想到“挑战权利,抗衡权力”的民主形象。

  应该说,这是一种形象定位。这些联想都合乎律师的固有形象和发展规律。作为律师,他们始终在用法律的智慧关怀人,用专业的技巧帮助人,他们始终在以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和兢兢业业的不懈追求,在一言一行中,在一案一讼间,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完美体现律师的社会形象。

  实际上,“律师”的确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和定义。因为,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也可以是一个饭碗(也就是职业),还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于是,有人说,律师是军师,律师是参谋,律师是仆人,律师是刀笔手,律师是导游,律师是智者,律师是打官司挣钱的一种职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定位都是正确的,但都是不全面的。因为,这只能算是一种文学定位。

  目前,《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定位有三大不足:一是对“律师”概念上在外延上采取“社会执业律师”的狭义定义,影响和制约了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应有地位的正确确立;二是对律师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存在一定误区,且未能充分体现和保证律师在国家法律实施中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行业发展模式的规定,未能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高度,未能从如何最有利于推动中国律师职业迅速发展的高度设置。

  所以,在律师职业属性定位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律师法》立法上的遗憾和缺陷。如果连“律师是什么”或“律师,你是谁”这样的基本概念定位都不清楚,那我们自然就无法了解“律师是干什么的”这一功能定位,从而也无从了解“律师有何权利和义务”的职能定位。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当然,这纯属笔者的一孔之见。

  对所有法律人来说,要研究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必须研究律师制度;要研究律师制度,则必须研究律师职业;要研究律师职业,就必须研究律师职业的属性。 律师究竟是什么,律师究竟干什么,律师是不是自由职业,律师算不算自由职业,这绝不是一个人就能回答的问题。

  律师定位决定律师的地位,定位不清,自然地位不高。律师的地位来源于律师的定位,地位不高,是因为功能定位模糊,职业定位游移。更重要的是,政治生态太乱,社会误读太多

  *曾任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现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著有《法治天下》、《律师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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