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中学生王某年满16周岁,系限制人,一日,在放学路上王某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王某踢张某一脚致张某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对于王某的父母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诉讼,责任由谁承担?
[分歧]: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王某为被告,王某的父母为其人,赔偿责任由王某的父母承担。
理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人的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相分离的。与这种特殊性对应的是法律在确定这种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时,亦有它的特点,表现为在确定监护人责任时,要考虑适用两种归则原则,一是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公平原则。在这两种原则中,过错推定原则是基本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王某系行为主体,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因此,王某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其父母系责任主体,父母承担责任是基于他们与王某之间具有监护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王某、王某的父母为共同被告,而王某的父母同时又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责任先判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判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补充责任。
理由是: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多种多样的,有责令停止侵害、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十种。其中,除赔偿损失外,其它的民事责任均可由监护人单独承担,而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赔偿损失应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只有在被监护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才可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至于被监护人实际有无财产,那是在执行程序中需查明的,而非在审判程序中所能解决的。审判程序所解决的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判决是否正确,而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审判公开,同样要求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王某作为侵权行为人,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因此,王某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正因为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来完成。为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其监护人无疑应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担当被告的诉讼角色。本案中若不将王某的父母作为诉讼主体,非但在程序上剥压了王某的父母的诉讼权利,而且就实体而言,王某的父母对于自己有无尽到监护责任也无法行使抗辩权,有违司法公平。若按第一种意见,那将会出现程序与实体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即作被告不承担责任,不作被告却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
- ·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
-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7日公布
-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
- ·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
- ·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 ·讯问未成年疑犯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论股东表决权代理人的资格
-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
- ·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
- ·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法定权限
-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概念辨析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究竟有何
- ·什么人可作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 ·浅析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
- ·法定代理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特点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