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代理 > 有权代理 >
授权不明与表见代理(2)
www.110.com 2010-07-12 14:08

  三、本案适用法律的其它意见

  也有人认为本案可采用“反向解释”。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在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代理权的情况下,应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纵观本案,造成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的过错在甲单位,因此,甲单位对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有关本案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国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系由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次明确加以规范,既然法律认可了表见代理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可以类推到包括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民事行为,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单位向王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当。

  另,陆才华先生在其文章中提出修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笔者认为,如果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章节里就表见代理而引发的其他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加以规范,不仅超出合同法所应规范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的科学。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有关表见代理制度只规定了默认他人以其名义为代理行为的表见代理,因此,表见代理行为效力问题宜由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的民法典加以解决。当然,作为权宜之计,最高法院可以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扩大解释,说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履行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