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虐待、遗弃、家庭纵容、不良行为纪录……难道,只有当这样的孩子以极端行为酿成患祸,才会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吗?
北京少年在网吧纵火的行为令人震惊。但看看他们十几年的生活经历,同样令人感到十分沉重:父母离异、父亲吸毒劳教、逃学逃课、不良行为累累……对于这样基本处于家庭失控、学校失教的孩子,谁来管?难道只有当他们以极端行为给自己、给社会酿成祸患时,才能够吸引全社会的目光吗?
“绝对不能让这种情况在继续下去。”作为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佟丽华这几天累得嗓子都哑了。她呼吁,应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制度,并建立新型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
国家监护:给受损害未成年人一个庇护
北京曾发生过一个7岁小孩被父母虐待,孩子被打得肾衰竭送到医院,才被社会关注。
还有一个15岁的孩子,父亲把他打得离家出走12次,每次都是警察把他送回来。有记者问他,你今后怎么办?孩子答:我肯定会犯罪,我打工,人家说我是童工,但我要活下去,只能去偷去抢。
佟丽华说:“如果我们没有有效办法,任其发展,这些孩子走向犯罪就成为必然。”对此,她提出: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有效监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法定义务的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监护。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佟丽华说,“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如果父母不尽或尽不到监护职责,可予剥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在哪里?”
而按《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不仅缺乏立法依据,而且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只有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具体化,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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