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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共同财产(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内涵并通过一 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既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第二,只有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才能为男女在其它方面的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夫,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都要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鉴于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在一些家庭中妻子的收入可能没有丈夫的多,有些妻子甚至因没有参加工作而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女方从事的照顾丈夫与老人,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等活动,同样也是一种劳动和付出,同样也是对家庭的贡献,理应受到承认与尊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因为妻子收入低,或没有收入而不让其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主要是从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角度考虑;而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则主要是从离婚后的生活及对妇女,儿童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考虑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也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因为,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指未成年子女)相对于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离不开父母的教育与抚养,因此,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自是不言而喻.而女方较之于男方,一般而言,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甚至有的女方因未参加工作而没有直接经济收入.如果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女方不给予特殊照顾,一些女方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很可能因顾虑离婚后生活问题而不敢或不愿提出离婚的请求,从而使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4、有利生产和生活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些年来,不仅家庭中的生活资料得到充实和丰富,而且,部分生产资料也先后进入或将要进入家庭,其中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还很大.这些社会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的变化,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离婚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如,对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应保持其完整性,并尽可能把它分给实际需要的一方;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养殖业,种植业及其它产业,应尽可能地分给适合继续经营的一方;对于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及其它人员,因自己的职业需要或个人正当的特殊爱好所必需的工具,仪器,专业图书或资料等,应尽可能分配给他们.对于因此而导致的夫妻双方在财产总价值上的悬殊及差异,可用其它财产或金钱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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