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内容提要」本文的题目之所以定为经济学与法学思考,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在执著地去追求公正、正义的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经济学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益最大化,而本文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与此同时,我们并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立求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是利益的均衡,又是公正、正义的的衡平。

  「关键词」稀缺,机会成本,交换,生产可能性曲线,结婚

  自然法学派认为,当个体从自然状态中摆脱出来,走到一起组成人类社会,进入社会状态时,为了巩固自身及整上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他们集体制订了法律,赋予各个个体以各种各样的权利,而这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是每个人作为缔结社会的一员而应享有的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的一部或全部被侵犯乃至剥夺,那么个体则不能维持在社会中的起码生活需要,整个社会将会走向混乱。

  伴随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日趋完善,社会亦愈趋向稳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存权、政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不受限制呢?

  笔者认为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基本权利也不例外。但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这些权利的行使自身也有限制。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社会利益,每个个体都生活在各种利益的交叉之中,要想使得社会与个人和谐统一发展,必须处理好三个利益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三者之中,社会利益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整个社会在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不能结婚的强制规定是否侵犯人权?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一个前提性假设,我们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大学生一旦结婚以后,便组成家庭,我们暂且把家庭与学校看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实体,而该个体必须准确处理好在这两者中的关系,在家庭中,有与妻子的人身、财产关系,作为社会构成的一个独立细胞,还必须处理好与其他细胞间的关系。在学校中,则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业中去。

  此时,我们将引用几个经济学概念,先简单解释一下:

  稀缺包含两层含义:①在任一时点上,资源的存储是既定的。

  ②在任一时点上,欲望是无限的。

  机会成本:就是作出一项选择时所放弃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最好和途。

  交换:资源的一种用途与其他二种或多种用途的互换。

  现在再回到议题中来,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个个体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精力是稀缺的。我们把精力用在学校与家庭两个方面的不同分配叫做经济物品。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用稀缺的资源生产出来的物品也是稀缺的。这就导致一个必然结果-选择的存在。在本文中,选择的对象极为简单,即为学校与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学业,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家庭,那么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学业,我们再假设一个最简单的交换比例:1对1.它意味着学业提高的机会成本就是家庭社会关系的次和谐(用词可能不很确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