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17)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检察院经过审核,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提起抗诉。
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裁定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并提交法院。
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不出庭,但应当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381条 〔裁定再审〕
法院认为再审事由存在的,应当裁定再审。对于该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再审的裁定并不具有停止原确定判决执行的效力,但法院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原确定判决的执行。
第382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在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第383条 〔原审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再审诉讼程序适用原审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第384条 〔再审案件的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有再审理由,但原判决正确的,判决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在当事人再审请求的范围内做出新的判决。
第385条 〔裁定的再审〕
裁定的再审适用本节规定。但可以通过判决的再审达到目的的除外。
第386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对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或证据的,除可以适用其他程序获得救济的以外,可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撤销原判决之诉。
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再审的规定。
第387条 〔裁定的再审〕
对确定的裁定申请再审,适用本章规定。
第388条 〔对再审裁判的上诉〕
对再审裁判的上诉根据原审裁判适用的程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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