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规定没在法院上诉和申诉的,检察院不予抗诉。因为如果在当事人没有享受应用在法院内部的救济权力的前提下,而直接享受法院外部的救济权利——抗诉,那么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处以节约诉讼经济而利用抗诉权打官司,最终造成对裁判既判力不应有的损害。
第六、明确界定检察院民商事抗诉出庭的任务与职责。我们既然从理论上弄明白了民商事抗诉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那么在如何确定民商事抗诉出庭的任务与职责等问题上就应该迎刃而解了。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5条规定出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但目前法院与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为此经常“碰车”,如抗诉人是否发表出庭意见,抗诉人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被质证认证的资格,以及如何纠正庭审违法等等具体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全国人大对于民商事抗诉问题,应当尽快地实现由过去检察院自身的技术性改良走向法律制度性的变革。
综上,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较弱,现行民商事司法水平更是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而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终权救济渠道的民商事抗诉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必要的弥补。但是,民商事抗诉权不能滥用,应该合理而严格地界定才是。当然,我们还可以设想,当发展到国民法律素质和法官素质较高、司法体制改革到比较理想的时候,民商事抗诉提请再审制度就应当逐渐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①参见中国法院网,《我国再审政策的出路》,作者虞政平。
②参见2003年《人民检察》第12期,《规制恶意民事诉讼净化私权行使空间》,作者柴春元。
③参见《法治及基本上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1996年版第134页,作者苏力。
④参见《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作者陈桂明。
⑤参见2001年第2期《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与民事检察监督刍议》,作者王学琦。
蒋必贵 黄金波 高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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