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上一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订立合同?
- 下一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行为的责任承担
相关文章
- ·肖苹申请宣告陈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 ·申请宣告陈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 ·老父请求法院宣告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继承遗
- ·徐高生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葛荣明偿还读初中
- ·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订立合同
-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被认定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如何
- ·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