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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管理条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www.110.com 2010-07-12 13:07

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适用范围
的有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电力的发展,触电事故的不时发生,为了规范电力设施和保障人身的安全,国家先后制定了《通则》、《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制定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发生在我国领域范围内的人体触电造成的伤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限制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应否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存在分岐。因此笔者就此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供同仁们商榷。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电力线路的产权单位对触电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法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线路产权单位不承担责任。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电力产权单位不的四种情形中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结果电力产权单位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一款规定的1—10千伏的电力线的保护区为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五米范围。在这个法定的范围内实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产权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这也说明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上述行为,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了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所禁止危害电力线设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法》是我国人大常委于1995年12月28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则是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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