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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12 17:31

  5.明文规定对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和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23)对于先期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自胎儿受孕时至出生时。对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笔者认为,参照婚姻法上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6.对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尚须完备。

  除了规定具体身份权以外,对于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如拐卖儿童这一侵害亲权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作了规定,而在民法上则缺乏救济措施。对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人是否可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亦使受害人遭致财产与非财产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通过侵权行为人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弥补和抚慰。建议民法规定对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得要求停止侵害,并得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

  在目前不能出台民法典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人身权,依据宪法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的间接规范效力,通过民法概括条款,如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予以解释,处理具体案件,以“实践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24)实践对人身权的保障。

  注释:

  (1)(3)(5)(7)(16)彭万林主编:高等政法院规划教材《民法学》第179—2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116页,法律出版社。

  (4)(8)杨立新:《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6)(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26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11)(15)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第三册,第70—71页,中国检察出版社。

  (12)(2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第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林纪东:《战后日本法律》第80—81页,台湾正中书局1968年版,转引自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册,第70—71页。

  (14)(21)张新宝、康长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

  (17)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8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20)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新论》第478页,吉林人民出版社。

  (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第242页,第2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2)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到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实践》,《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3)杨立新、王海英、孙博:《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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