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1],“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是一切的本源。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人类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的自卫、家庭的保护、社会的保护、国家的保护等等。国家的保护又有经济的保护、行政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等。法律保护只是对人身权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它是最全面、最有效的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既包括国内法保护,又包括国际法保护;既包括民法保护,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保护。
本文试图对人身权的性质和内涵、人身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状况,作些梳理和探讨,以和大家讨论。
一、人身权是第一人权
人身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值得我们严肃认真地加以对待。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却没有一个关于人身权概念的统一理解和界定。我国法律除刑法有“人身权利”这一概念外,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只有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概念,没有人身权这一概念。学术界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人身权这一概念。比如,佟柔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民法原理》对人身权的定义是:“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3]魏振瀛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的定义是:“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人身权的定义是:“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这一定义虽然比较中性,并认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但在目录中,人身权仍然被列于民事权利条目之下。在我国的公法领域,一直很难找到人身权这个概念,而只有人身自由权等概念。比如,肖蔚云教授等编著的《宪法法学概论》归纳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等。 [5]其他宪法学著作也只有人身自由等概念,没有发现把“人身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加以论述。只有夏勇教授主编的《走向权利时代》,其中由张广兴教授负责撰写的《社会发展中的人身权利》一文,明确把人身权界定为:“人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并明确提出“依此界说,人身权便不仅仅包括民法上规定的人身权利,它还涉及宪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环境法等等法律,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权利束或者权利群。” [6]但遗憾的是,这一界定直到现在似乎并引起法学界的足够注意,并未完全纠正人们把人身权概念作为民法这一部门法概念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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