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来看,开发商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基于开发商对所出售的商品房负担的质量保证或者说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中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应无疑义。但是,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也是可以成立的,因此这属于一个较为典型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例。依据新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原告对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享有选择权,本案中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法院按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应属适当。
二、城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如上所述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虽然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仍然可以有法定的,即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城开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前述法定的免责事由,相反,有关证据显示其行为违反了《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退让道路不达标,所安装的隔声窗也不合格。因此,法院认定城开公司应对原告住房噪声超标负责自无不当。
三、首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和地铁运营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1、相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负担的“容忍义务”不构成本案中首创公司等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适当理由。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作为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的一种法定限制,应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原则。在法律对之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援引相邻关系的法理认定“容忍义务”之存在,否则是有悖于物权法定的原则的。
2、道路建设的公益性亦不能作为首创公司等免责的理由。
地铁复八线、京通快速路、建国路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公益性不容否认,但是应该承认除建国路外的地铁复八线、京通快速路虽具有公益性,但并不完全是公益性的,亦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说这些道路都完全是公益性的,那么受益人也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通惠家园的这些业主,没有理由让这些业主单独承受其不利影响。从法律上讲,法律也没有认定行为的公益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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