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惠家园16位业主因所购房屋噪声超标问题向北京市朝阳区人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城开公司以及对造成噪声污染的道路负有养护责任的首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地铁运营公司等共同进行赔偿。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过程进行了网上直播,并于 200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在已有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而城开公司未遵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复八线建设规划时给出的专业性意见,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而且,城开公司虽然采取了有关措施,但是原告居住的房屋无论是区域环境噪声还是住宅居室噪声都超过了国家的有关标准,并且城开公司安装的平开双层窗的隔声量不符合标准。所以城开公司对原告居住的房屋存在噪声污染负有责任。
(2)发生碰撞后,权利之间应当有所让度。绝对地主张权利的实现,不考虑客观事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实质的。本案中,地铁复八线、京通快速路以及建国路的建设施工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且原告入住的通惠家园小区建设竣工时间晚于道路和地铁的竣工时间。现原告以受到噪声损害为由,要求首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和地铁运营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3)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对于小区所处的环境区域是清楚的,城开公司也没有进行隐瞒,所以原告要求赔偿50000元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应由本院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城开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交通噪声问题日益凸现,成为环境污染的一个焦点问题。而城市土地资源的相对匮乏又使得该问题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更为显著,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对有关问题的解决所作的有益探索。以下对该案处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评析:
一、本案作为侵权纠纷处理是否妥当
在本案原告与开发商城开公司之间存在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就理论上而言,城开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可能属于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按照侵权责任加以认定,这是否妥当?
首先看瑕疵担保责任。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只有在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相应的,两者在责任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别。但是,我国1999年颁布的新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有违约事实存在,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使得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的原则区别消失,同时虽然在新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条文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后果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学者一般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只有“瑕疵担保义务”而无“瑕疵担保责任”,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后果仍然是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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