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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世纪与郭凤新债权转让案
www.110.com 2010-07-12 16:51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双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鼓楼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立,经理。

  人张晓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凤新,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信远福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鼓楼东区10号楼2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郭凤军,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信远福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宾阳北里18号楼1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席振和,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双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凤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院(2008)密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程慧平、郭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凤新在一审中起诉称:2002年8月12日,北京法政东辰建筑工程总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龙公司建设办公楼工程。2002年9月1日,北京信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为三公司供应建筑材料时,向郭凤新借款150万元。2004年6月10月,郭凤新与三公司、信远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其向双龙公司主张的债权转让给郭凤新所有。2006年8月9日,郭凤新与李海立对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单,核定工程造价为2 070 836元。2008年5月23日,郭凤新委托律师向双龙公司主张其所欠的工程款620 836元,双龙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郭凤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龙公司给付欠款 620 836元及利息,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付息,自2008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双龙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龙公司欠三公司工程款620 836元是事实,但未约定双倍付息。郭凤新所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主体有误。三公司应为,郭凤新为受让人,但不能看出与信远公司有何关系,转让债权的数额亦不清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双龙公司未收到通知,故该转让无效。另外,三公司至今也未给双龙公司办理产权证等手续,三公司的债权不能转让给郭凤新。结算单上乙方虽是郭凤新签字,但其是三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是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因此,郭凤新与双龙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故不同意郭凤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12日,双龙公司将本公司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三公司。此后,三公司开始施工。截止到2005年6月14日,双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45万元。2004年6月10日,郭凤新作为甲方、三公司作为乙方、信远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丙方为乙方承建工程供应建筑材料,为此,丙方于2002年9月1日向甲方借款150万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向丙方主张的债权,丙方向乙方主张的债权,乙方向双龙公司主张的债权,均转让给甲方向双龙公司主张债权,债权差额另议。三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06年8月9日,双龙公司与郭凤新就双龙公司办公楼工程签订了结算单,结算总价款为2 070 836元。2008年5月,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凤新的委托,就债权转让和索要工程款向双龙公司发出催告函。双龙公司已收悉。依据结算单,双龙公司除给付的工程款外,尚欠 620 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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