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
关键字:合同法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首先,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实施的,于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同时,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对现有财产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就应当是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而实施的行为。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为他人加工定作物等以劳务为标的的行为以及财产上的拒绝行为等。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三种:一是放弃到期债权。这是对权利的抛弃,属于单方行为。在债务人负有义务的情况下,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二是无偿转让财产。这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是使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减少;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一种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这种转让因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实施的,会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即债务人减少了清偿资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完全满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一般地说,在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应当指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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