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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8)
www.110.com 2010-07-12 16:35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自我规范问题。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应当树立起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诚信意识,认识到消极躲避债权人根本无法实现赖债的目的。[19]“如果债务人通过“下落不明”来逃避债务,非但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反而可能因拒绝到庭而使得自身的利益受更多的损失,比如在债务之外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要防止滥用代位权,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最后,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应当积极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不应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否则,次债务人将因此而蒙受额外损失,因为《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法律制度中一项崭新的内容,目前这项制度更是倍受社会推崇。其有利推进企业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济济体制得以完善以及快速发展,更是对于我国企业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的毒瘤,给开出了一剂良方。
从法律层面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合同法律秩序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深远的意义。

 

注释:
[1]曹守晔 《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
[2]杨立新:《论债权人代位权》,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2期
[3]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4]申卫星:《合同保全制度三论》
[5]郑见林 邱小龙:《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
[6]郑见林 邱小龙:《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
[7]陈林娟:《债权人代位权之性质及行使研究》
[8]《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第7页
[9]滕燕:《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10]赵旭东:《合同法学》,第130页
[11]《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第205页
[12]谢怀     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4]张祥俊《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 
[15]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6] 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35页。 
[17]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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