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清算事务,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首次债权人会议;
4、准备好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或者表决事项的各种资料和依据,包括申报申报债权登记表、清算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职权,会议议程及须知,记录本和签字笔等。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过程中破产法庭的工作
(一)核查债权议程环节。这是第一项议程,主要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核实与质询过程,破产法庭要做的事情如下:
1、对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由法庭当即裁定(书面或口头)确认,书记员记录在案;2、仅对债权数额有争议,法庭可当庭临时确定该债权数额。不能临时确定该债权,或者债权人不认可法庭临时确定的债权数额的,告之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债权。3、对担保效力、有无担保及担保债权数额有争议的,告之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4、对经管理人审定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合法的债权有争议的,告之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对经管理人审定为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有争议的,告之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确认。5、需经诉讼、仲裁确认的债权,即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告之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核查的目的是解决债权人资格问题,通过债权核查程序,将到会债权人区分为有完全表决权债权人、有部分表决权债权人、无表决权债权人三种,为正式表决划定范围。这是一项非常细致、认真的工作,在结果上要求破产法庭、债权人、管理人都能一一对应地,清楚的了解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和有部分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以准确满足破产程序中“双过半”的表决机制要求。
(二) 普通事项议程环节。这是第二项议程,由会议主席主持讨论和表决程序。普通事项议程内容分为四项:一是申请更换管理人;二是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监督;三是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四是法庭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为提高效率,可采取分别讨论,集中表决的方式进行。破产法庭要做的事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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