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8年,河北平乡县村民郭某提出离婚,3月法院受理了离婚纠纷并开庭审理。当月30日,法院告知夫妻双方回家等调解书。近300天之后妻子得知郭某已再婚,而此时判决书仍未送达。律师表示,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后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后果。
中国新闻网3月29日报道 直至听说男方再婚,直至再次找到法院,女方才见到离婚判决书,而此时,距离判决书上标注的时间已近300天。由于始终得不到法院的合理解释,女方一家陷入深深苦恼之中。
事件原委
范小雪(化名)家住平乡县周史庄村,2006年11月,范小雪与本县郭桥村郭某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吵架频繁,范小雪便回到娘家住。2008年5月,郭某提出离婚,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2009年3月17日,法院又一次受理了离婚纠纷并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问我愿不愿意调解,我说可以。”随后,范小雪就在同意调解书上签字。当年开庭后,法官告诉范小雪3月30日去法院一趟。30日10时,范小雪和父母就来到与平乡县法院在一起办公的常河镇法庭,见到主审马法官,“马法官说要出一个调解书,让我们回家等着吧。”
2010年1月26日,在家一直等待的范小雪一家却在近300天之后,得到一个消息:郭某当日结婚!范小雪随后找到主审马法官,“法官说(判决书,记者注)已经给寄走了”,在小雪家人要求下,该法官并未提供出邮寄的凭证,而是随后在档案处找到判决书。
令范小雪感到不解的是,法官在找出判决书后,要求范小雪按判决书时间签收日期,“时间出入那么大,我当然不会签。”当事人不签字的判决书是否有效?“法官告诉我们,签不签字都生效了。”
3月17日上午,记者陪同范小雪一家再次找到常河镇法庭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马法官已经将案件移交,“通过卷宗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件属于定期宣判,只要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有签字,在约定日期内,该判决就生效,“不用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但该负责人承认,主审法官应该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在人情事理上或有不妥”。“可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呀”,范小雪说,主审法官从未提到法院判决的相关事宜,他们只是在同意调解书上签过字,其余的时间都在等待法院的调解,可谁知最后出现的竟是300天之前的判决书。
律师说法
记者随后联系了专事离婚诉讼的邢台律师协会刘律师,刘律师解释说,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涉及到解除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严肃的诉讼文书,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后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后果。
按照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对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本案中,马法官没有拿出邮寄的凭证,更没有拿出送达判决文书的送达回证,其做法显然不正确。
常河镇法庭的负责人解释说定期宣判的不用送达判决书的说法是错误的,定期宣判这个词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与当庭宣判对应的一个词,指开完庭后不是当庭马上宣判,而是择日另行宣判的意思,同时民事诉讼法的该条款规定“对于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这说明常河镇负责人说法错误。
依照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是一条硬性的规定,如果法官给男方送达了判决书时已经明确告知男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但男方明知故犯的话,可能涉嫌重婚。如果法官没有做到上述释明义务,则显然做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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