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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试点引入法官代理人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本报讯 (驻京记者 陈宝成 实习生 罗寰宇)明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选择部分地方法院进行审前调解程序改革试点,引入“法官代理人”将成为看点。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立案程序的新发展》主题演讲中,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姜启波向外界透露了这一信息。

  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要求“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此外,我国还存在人民调解制度。

  姜启波介绍,在案件进入法院前的人民调解中,由于多种原因,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案件进入法院后、作出判决前的法院调解,虽可以案结事了,但多会牺牲司法效率和公正;此后的法院裁判环节虽能保证公正,但有时难获当事人理解,会引发上诉、申诉,从而增加司法负担。

  在目前的法院调解过程中,姜启波认为:“法官跟当事人沟通非常困难,往往原被告都不信任法官,觉得法官在‘和稀泥’”。因此他主张设立“法官代理人”,由法官告诉代理人去做什么,让代理人去做当事人工作,是一个“好的办法”。

  按照姜启波的构想,“由法院主导立案环节:案件由立案法官管理,登记在法院名下;但要分配给代理人,调解后法院承认调解效力并执行。”

  “法官代理人”是个通俗说法,早在民事诉讼法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即有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姜启波强调,这一制度改革需要法官代理人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对调解案件实行收费以防止滥用国家司法资源,但可适当减收,部分费用可用于保障调解代理人的收入和生活;调解不成再由法官做进一步的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这样的改革解决百分之五六十的案件,审判工作就会主动得多。”

  这一改革的具体时间表怎样?姜启波称:“我们现在正做这样一个努力,明年要在全国确定一部分试点法院,按照这种模式运行。”他认为,完全放开人民调解,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完全依靠法官调解,容易遭致当事人埋怨;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述方案。

  关注

  1.这个法官代理人如何产生?

  答:由法院委托,须获得原被告双方同意。通常会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来担当。

  2.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当事人之前已交了诉讼费,从其中减半收取,算是调解费。也就是说无须再多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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