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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张离婚案财产分割大预测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日前,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时惹来颇多争议,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将于12月1日在大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在该案审理前笔者根据相关案情,对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的审理结果做出如下五点预测。

  日前,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时惹来颇多争议,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将于12月1日在大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在该案审理前笔者根据相关案情,对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的审理结果做出如下五点预测:

  预测一: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时马琳需配合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日前,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的离婚诉讼将于2009年12月1日在大兴法院进行庭审,而对与之前的庭前谈话中,在法庭上,张宁益(张一)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张宁益(张一)说,她的能力有限,无法调查马琳的财产状况,需要法院向各大银行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由于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离婚案中,马琳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大兴区亦庄的一处住宅,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张宁益(张一)提出质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搜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对于张宁益提请的请求法院搜集证据,最终决定权还在法院。

  如果法院决定搜集证据时,马琳应当配合法院来提供与其财产相关的证明与资料,而与马琳财产相关的各大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该配合法院来最终确定马琳的财产状况。

  预测二: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张宁益(张一)对大兴法院的专属管辖不能提出异议

  据悉,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一处住宅在大兴区亦庄,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因为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的房屋在大兴区,故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由大兴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作为被告的张宁益(张一)不能提出异议。

  预测二: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应由大兴法院先行调解

  2009年11月12日下午,大兴法院红星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谈话。在谈话中,妻子张宁益(张一)表示仍爱丈夫马琳而不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马琳提起离婚诉讼后,大兴法院应该先对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而且对马琳和张宁益(张一)的离婚调解,是法院必须进行的,是法定的,而不是选择性的。如果马琳和张宁益(张一)的离婚纠纷调解最终难以达成,即调解无效,法院则应该准予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离婚。

  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列出其中一种情形,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据马琳和张宁益(张一)的说辞,到目前为止,马琳与张宁益(张一)分居只有一年,故而不适用此项规定。

  预测四: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中张宁益(张一)可以多分得财产

  关于马琳张宁益(张一)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笔者认为,张宁益(张一)能够分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会更多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的实际情况,马琳常年在外打球,作为妻子的张宁益(张一)肯定为了协助马琳工作付出较多义务,所以在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离婚时,张宁益(张一)有权向马琳请求补偿,而马琳也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张宁益(张一)的此项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在马琳与张宁益(张一)离婚财产分割时,张宁益(张一)可能还会多分到财产。

  预测五: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马琳涉嫌转移财产可能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

  马琳张宁益(张一)离婚案财产分割中马琳称可以供离婚分割的财产为二人在结婚时购买的位于大兴金地格林小镇的婚房,但妻子张宁益认为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远不止这些,马琳有多处房产,而且她还特别指出,今年马琳未经其同意,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他人,因此其行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马琳暗自变卖房产转移财产的行为若被证实,则其在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是不分。若在马琳和张宁益(张一)离婚后,张宁益假如又发现离婚前没有发现的马琳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张宁益可以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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