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王丽丽)待条件成熟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不考虑———这是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透露的。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和楷清海、孙桂华、赵菊花等9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4件。议案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院机构设置,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职权和程序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与职权、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十分必要和迫切。事实上,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全国人大内司委也就这些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宁夏代表团和陈旭、周光权、曹朝阳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及相关议案4件。议案提出,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遇到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需要单独立法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该院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问题,力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相关法律。
建议先以修改法律或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或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涉及面广。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也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武秀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职责、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党中央对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高度重视,可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的工作,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等多种措施推进反腐败机制建设。
当前,应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要求,继续在实践中加强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现行法律规定,创造和完善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建议有关部门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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