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到期后不能依约还款,银行遂将该企业诉至法院,经调解,该企业答应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期限已过数月,该企业仍没有按调解约定履行债务,银行只得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企业除了60余万元未到期的厂房、办公楼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期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该如何执行这笔未到期的转让款,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扣留转让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手段,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而未到期债权是一种预期债权,是不确定的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能否对未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都未作明确规定,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尚处于摸索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随意处置未到期债权,甚至采用恶意串通、提前清偿、减免债权数额、转让债权给他人等手段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的立法精神,笔者以为,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在不损害第三人行使诉权和抗辩权情况下,应当允许执行。
那么对未到期债权该如何执行?基于未到期债权属于不确定之债,且存在不能清偿的可能,因此,既不能直接扣划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解决,我们可以及时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冻结被执行人债权是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冻结,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冻结,并不是直接冻结第三人的财产。禁止第三人在债权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而是在债权到期后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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