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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调解缺席判决离婚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正义网河北10月20日讯(通讯员贾秋阳 李树峰)10月16日上午,赤城县检察院民行科办案人员,接待了一位叫王刚的申诉人,他紧紧握着办案人员的手,不停地对办案人员说:“谢谢!谢谢检察官为我讨回了公道……”

  事情还得从头儿说起。赤城县云州乡西沟夭村民王刚与范素丽2006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两人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文学。婚后两人感情一般, 2008年正月王刚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看望范素丽和孩子。2008年10月11日,原告范素丽向赤城县法院提出离婚诉求。2009年6月12日,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短,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又没能及时地很好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范素丽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法庭参加诉讼,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可另案解决。据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范素丽与被告王刚离婚。

  2009年8月6日,王刚不服县法院(2009)赤民初字第41号判决,向赤城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民行科办案人员到县法院调取了案卷,并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多次走访后,认为县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并规定了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5项法定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诉讼首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王刚生病不能如期出庭,显然法庭既无法对本案调解,也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更无法查清是否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便草率判决王刚与范素丽离婚。同时,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县法院只判决准予范素丽与王刚离婚,而对原告诉求中对不满3岁孩子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既不审理也不进行判决,只让其另案处理,显然遗漏了原告范素丽的诉讼请求,另案解决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赤城县检察院调查核实,王刚在开庭前两天因突发高烧拉痢疾,曾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请假未打通,又让其妹妹王婷婷给县法院办公室打电话请其转告主审法官:“王刚生病不能如期出庭,请求延期审理。”县法院办公室有关人员也转告了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有关延期开庭审理的规定,这是正当的理由。但主审法官并没有审查王刚的理由是否正当,仍然按期开庭,并缺席判决。而且,当该判决书下达后,主审法官明知道王刚的准确地址和电话,并不通知王刚领取判决书,而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送达判决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有关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为此,经赤城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张家口市检察院以张检民行抗(2009)38号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请依法再审。

  责任编辑: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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