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能否代无名氏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
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死亡。公安机关及媒体多方查找张某亲属未果,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无名氏火化。现民政局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局作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职责的专门机构,应为城市流浪无名氏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法律上的救助,故要求肇事者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评析]
对民政局是否具有维权主体资格,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应裁定驳回起诉。一是认为民政局具有代被害人近亲属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遭侵害而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本案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无名男子之间是行政单位和个人的关系,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与本案被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
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清楚列举了救助站五项职责,明确规定了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事项、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等,未涉及法律救助这一内容,救助管理站向流浪人员提供救助包括食物、住处、突发性的医疗救助、返回的交通便利和帮助与亲属和单位联系,救助范围是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代表和代替这些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受害时骑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身有手表,从外形看并不像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及民政局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生前是生活无着落,需要民政部门或已经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保障的人,双方并不构成直接利害关系。故被害人虽然暂无法确定其身份,但认定被害人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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